摘要
一、引言
最近关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研究出现了一些新的探索,颇具创意。有学者从诉权角度论述了被害人在国家追诉主义结构中的独特地位,深化了对被害人参与刑事公诉案件追诉活动根据的认识,揭示了被害人所享有的程序基本权,提出了被害人利益是独立于法官利益、检察官利益和辩护方利益的刑事诉讼中的第四极利益的主张.还有学者从犯罪的私人侵权性切入,论述了刑事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与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关系,为了实现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想目标,提出了改传统的三方诉讼构造为四方诉讼构造的主张.此外,还有学者从实体法角度,通过规范与事实的互动关系之阐述,以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基点,剖析了传统的“国家——犯罪人”为核心要素构成的刑事法律关系的缺陷,以新型的“国家——个体”分析范式,说明了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决策程序中的应有地位.与实体法角度分析相比,程序法视角的分析尤其引人关注。传统刑事实体法并不否认被害人在实体法中的利益,只是这种利益是纳入犯罪构成之中由公权代表者予以考量的。而程序法视角则不同,它需要反思传统程序法视野下,被害人在刑事追诉格局中的固有缺陷,从而为被害人权利的保障提供有力的支撑及现实化的路径。上述探索难能可贵,但是,笔者认为,有的观点不元商榷之处,有的观点还有进一步深入思考的必要。
出处
《中外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210-223,共14页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