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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登记保存行为的行政可诉性——对《假种案的思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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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对种子管理行政执法主体以下发《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的形式对涉嫌违法经营的种子进行异地保存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进行讨论,认为该行为既是一个程序性的取证行为,是一个准备性、中间性的行政行为,也是一个独立的和完整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相对人的起诉,对其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
作者 李先龙
出处 《种子》 CSCD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108-110,共3页 Seed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马长鹏.假种案的思考[J].农产品市场,2005(27):25-25. 被引量:1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修正)[Z].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Z].
  •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Z].
  •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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