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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的行政监察专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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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丹麦于1946年开始设立行政监察专员,1954年又通过了《行政监察专员法》,监察专员署由此正式成立。丹麦推行行政监察专员制度,其目的一是代表议会强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政府部长和行政官员的监督;二是代表公民利益维护法律和秩序,作为“因政府不公正、专横、滥用职权而受侵害的公民的保护人”,受理公民对行政机关及其雇员的指控。
作者 纪轩
出处 《天津支部生活》 2007年第4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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