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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设计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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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一些税种的税率不适应信息化管理,如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不能具体确定,给基层征管工作带来麻烦,因为各县市的情况不同,使《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的数据出现大量的重复确定,因此,建议取消按城市大小划分等级税额的方法,把各类城市统一划分等级,增加等级级次。例如把等级分为十四级或更多(如下表),为了兼顾各地的差异,可以这样规定:大城市适用一级至十级、中等城市适用二至十一级等等依此类推,而各等级税额对应的地段范围则由当地县市政府确定并上报审批后执行。这样做的目的:一是统一了税率,《综合征管软件》中就可以确定一套统一明确的等级税额;二是兼顾了各地的土地市场实际情况,便于各地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体现了税率的灵活性;三是各地在调整等级税额时可参照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大概平均递增两倍后找到新等级税额表相当的等级即可基本确定当地等级税额。这样的税率设计如能在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或实施办法中确定就更好不过了。
作者 刘从良
出处 《湖南地税》 2007年第2期42-4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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