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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税费由他人承担而拒缴也构成偷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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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2006年1月,钟某向刘某售出了大批货物。由于合同约定一切税费由刘某承担,钟某一直未缴纳按规定应缴纳的15600元税款,并且把帐簿收支进行了更改,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也没有申报。当然,刘某也一直没有代缴。有人认为,钟某向刘某约定税费都由刘某承担,纳税义务是刘某,而非钟某。因而钟某不构成偷税罪。对吗?
出处 《法庭内外》 2007年第4期59-59,共1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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