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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适用中的几个问题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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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强迫交易罪是以强迫的手段来完成交易的行为,交易是实质,强迫是手段。强迫交易罪必须以等价交换为基本内容。在强迫交易罪的认定中不可混淆与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按照体系解释的要求,强迫交易罪中“暴力”,对人的暴力的上限及于轻伤以下,对物的暴力应低于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强迫交易罪中的“威胁”应作广义的理解。
作者 吴学斌 郑佳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4S期22-24,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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