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5正3月11日,新疆申浦京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浦京公司)向DUFERCOSA(以下简称杜菲克公司)购买5000吨冷轧钢卷,付款方式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清洁已装船提单。同年5月27日,中波轮船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波轮船)所属的“李白”轮开始装载涉案货物。货物装载完毕后,中波轮船签发了提单,该提单同时打印有“清洁已装船”和“外包装空气锈蚀,少数绑带破损和灭失”的字样。此后,“李白”轮正常航行抵达常熟港。但在卸货过程中,理货公司发现多数冷轧钢卷表面部分生锈,少数表面生锈并破损。同年9月7日,申浦京公司委托检验机构对冷轧钢卷进行了检验,检验结果为:包装良好,但包装铁皮外表面完全锈蚀,大部分货物有明显浸水痕迹;该批冷轧钢卷存在较严重锈蚀,严重影响使用及销售。同年10月10日,申浦京公司和货物保险公司又共同委托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了检验,结论意见为货物锈蚀系装船前雨淋所致。由于货物遭受损失,申浦京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中波轮船,认为中波轮船未履行管货义务,造成货物锈损,且在货物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仍签发了清洁提单,其应承担赔偿责任。中波轮船辩称,其在运输过程中并无过失,货损发生在其责任期间之外;其所签发的提单属于不清洁提单,签单行为不存在过错;申浦京公司在货物卸载后两个月才对货物进行检验,已非交付时的货物状况。
出处
《航海》
2007年第2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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