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MTO)对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到与货物有关的各方利益,因此成为多式联运中的核心问题。但多式联运领域尚未达到国际立法的统一。现有规范多式联运的国际公约和规则所采用的MTO赔偿责任体制主要有两种: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各有利弊。MTO赔偿制度的发展体现着对均衡和效率的追求。MTO赔偿责任正发生着一些变化,这些变化体现出对托运人的保护增强,同时要求承运人承担更多的责任。
出处
《实事求是》
2007年第2期63-6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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