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代位权制度属于债的保全制度,它以诚信为原则,突破债的相对性,通过保全债权实现其维护交易安全的价值目标。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设立了该项制度。1999年出于解决“三角债”的主要动机,我国引进该制度,并根据现实需要形成了以“实现债权”为立法目的、实行“优先受偿”为原则的极具中国特色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但现行制度破坏了传统制度构建的逻辑结构且在实际中收效甚微。因而,我们必须修改现行制度,使其回归传统的“入库原则”;应增设保存代位权制度;应充分利用破产程序的威慑作用保护债权。
出处
《实事求是》
2007年第2期66-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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