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5月,某通信有限公司向大连海关申请退税,称其于2005年12月18日在大连某隶属海关以“其他进口免费提供”监管方式申报进口手机用零件(已缴纳关税3273.89.G.增值税148685.89元)实际是该公司原进口件以出口维修方式出口到韩国某株式会社,维修完毕后进口返回的货物。因为韩国某株式会社所提供货物发票误写为免费提供,导致该公司根据发票按“免费提供”贸易方式报关,并缴纳了相应的增值税和关税,合计人民币151959.78元。经事后核查发现错误,申请修改贸易方式(改为“修理物品”)并要求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