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以下简称《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我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把好养殖产品质量安全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出处
《兽药与饲料添加剂》
2007年第2期41-41,共1页
Veterinary Pharmaceuticals & Feed Additi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