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昂格尔法律秩序不是各种社会的普遍现象,而是与近代欧洲自由主义社会的形成相关的,它的最大特性就是自治性,表现在拥有民众的普遍参与、多元化的利益集团、历史传承的内部规则、达成一致的价值认同。昂格尔提出的这种法律秩序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概念工具,其中,国家权威之于法律秩序难以自足,需要民众参与;单一的等级结构大厦将倾,需要多元化的权力分配与制衡;人为设计的外部规则呈现的刚性,需要优长的法律文化加以浸润;精英意识的实证主义,需要建立新型的交叠共识。
出处
《唯实》
2007年第4期86-90,共5页
基金
司法部2006年度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6SFB3001):"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现代法律秩序生长"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