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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动产税税收归属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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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不动产税这一税种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来看,与地方税所要求的特征有比较高度的契合,是比较理想的地方税税种。未来我国不动产税税收可以考虑作为级次较低的政府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我们提出的思路性方案是:省级政府不参与不动产税的分配,在地级市、区县及县级市、乡镇三级政府之间,考虑以属地化原则为主、地级市与下辖区之间适当分享的办法。对于直辖市,则与地级市同等考虑。
出处 《调查研究报告》 2006年第161期1-11,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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