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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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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诉讼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经研究决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现将在民事判决书中具体表述方式通知如下: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7年第4期35-3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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