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2001年出台的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已经把保护纳税人权利列为政府的法律责任。这是可喜的进步。但由于征管法在规范税收征纳双方行为的局限性.因而赋予纳税人的权利是有限的.不能满足构建和谐税收的全部要求.也不能全面体现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特征。具体地说。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只明确了税款缴纳过程中纳税人享有的权利.而对税款征收前和税款缴纳后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加以规定。因此.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机制.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以完善:
出处
《镇江社会科学》
2007年第1期64-64,共1页
Zhenjiang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