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婚姻登记条例》未将婚前医学检查作为必备要件,这是以人为本,社会进步的体现。但从现状看,自愿进行婚检的人数锐减,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有所上升,缺陷儿出生率上升原因是多方面的,虽与婚检没有必然的联系,但婚检不论在过去还是将来,对婚姻当事人双方、其家庭乃至整个社会都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婚检首先针对的是遗传病,其次还能检出许多常见的传染病及性病,从而告之当事人不宜结婚、暂缓结婚、不宜生育等。进行婚检也就意味着不仅要对自己和自己的配偶负责,也是对亲人和社会负责,在某种意义上婚检是结婚时配偶双方履行的第一义务。那么,怎样使婚姻当事人自觉履行婚检这一义务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