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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亲生子女的法律责任——兼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31条第三款的理解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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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被告人李某系农村妇女,两年前随丈夫进城打工,2002年10月计划外怀孕,李某身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只能将孩子生下。因家境贫寒,李某遂与同村来城打工的表兄安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给他人,并托安某联系一个家庭条件好的收养人。2003年8月,李某生下一女婴。孩子满月后李某将女婴交与安某及收养人汤某,由汤某给付李某现金5000元.
作者 孙文灿
出处 《社会福利(实务版)》 2007年第4期53-54,共2页 Social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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