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如何设置危险因素安全警示标志? 被引量:1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编辑同志: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请问:较大危险因素如何确定?如果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其数量和具体位置有何规定,是哪些文件规定的?
作者 施倚
出处 《劳动保护》 2007年第5期107-107,共1页 Labour Protection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