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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航运输中实际承运人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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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2年8月5日,原告上海留得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留得经贸)作为托运人与承运人”苏拖371船队”的代表佟庭忠、花圣林签订了一份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由承运方“苏拖371船队”运送留得经贸3300吨煤炭从山东杨堂港码头至上海港九亭留得码头,同日煤炭装载于由”苏拖371”轮拖带的数艘驳船上离港。此后.留得经贸获知,”苏拖371船队”承运的3300吨煤炭已灭失。
作者 成元元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大学
出处 《中国船检》 2007年第4期78-79,共2页 China Ship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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