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援引税收征收和土地、房屋等有偿征收的方式,采用行政处罚的制裁手段,用其固定的费率与业已开采出来的矿产品量组成的价格强制性地收缴。采矿权人缺乏产权预期的稳定性和排他性,而且不是在开采花钱买来的资源,行政设租的行政成本高昂等,最终导致公有资源的“公地悲剧”。国有矿产资源出让和价款支付是平等的市场交易,应在市场上进行招标、拍卖的公开竞价以确定最能认可矿产价值的人,并将交易的权利、义务用合同形式固定。以招拍合同制维护国家权益的科学方法是世界许多国家的经验。
出处
《能源技术与管理》
2007年第2期94-97,共4页
Energy Technology and Manag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