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权益的有效保障和实际享有是青少年发展之前提和基础。检视政府于青少年权益保障中的政策疏漏及行为偏差,是“强国家,弱社会”时代的逻辑必然。国家权力的旁落与公民社会的强盛需要新型社会组织的回应,而非政府组织置于政府急需适度放权的青少年权益保障领域具有理论与现实之契合性,于是双方合作模式之建构和角色之定位也成为了研究青少年权益保障问题的应有内涵。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40-43,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河南省社科规划项目"河南构建和谐社会与青少年权益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005BSH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