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保护离婚受害方的合法权益,抚慰其心灵创伤,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新的离婚救济制度。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伦理内涵,可以看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不是随着婚姻制度的出现而产生的,它的产生是在社会进步的过程中,女性的人格和精神利益受到关注并在法律上得以确认的结果。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适用情形应该包括通奸等重大过错行为、义务主体应包括介入他人婚姻关系的第三人、举证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出处
《道德与文明》
CSSCI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04-108,共5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