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因有限责任公司治理结构矛盾产生的纠纷是近年来公司诉讼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司法在公司内部治理的架构、原则、具体制度方面作了较多新的规定。审判实务中调整公司审判实务的裁判尺度,以及时适应法律规则的变化,回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成为摆在民商事审判业务面前的一个迫切的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新公司法背景下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矛盾引发的诉讼案件进行了调查研究,研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诉讼中涉及三个基本问题: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资本多数决原则与少数股东权保护、股东权基础与股东权的行使。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贯穿于公司治理结构诉讼的各个方面.是公司治理结构案件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4S期24-31,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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