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1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请问:“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是指刑事案件与附带民事部分合并延长两个月,还是仅适用于民事部分,而不适用于刑事案件部分?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4S期111-11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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