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13号—与银行监管机构的关系》(以下简称“1613号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以及注册会计师接受银行监管机构委托对商业银行执行的专项业务,是我国审计准则中首次明确注册会计师与银行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由于商业银行的高风险特征及其经营失败所引起的重大外部性效应,使得世界范围内的商业银行普遍面临着不同于其他行业的严厉监管,也使其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中的高风险领域之一。有鉴于此,国际银行业法律与监管事务的权威机构巴塞尔委员会自1989年开始,就先后与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合作或由其独立发布了一系列文献,用以明确监管者和外部审计师各自的作用,指明二者之间的合作关系。1613号准则在监管者和审计师对同一问题关注的侧重点差异及其互补性,二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以及专门委托等方面都与巴塞尔委员会的观点保持了一致。笔者拟结合1613号准则的规定和实际工作中积累的经验,以注册会计师接受监管机构委托采用ROCA体系对外资银行分行进行现场检查并向监管机构提交专项报告为例,总结和分析在监管机构委托注册会计师完成特定监管业务中,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工作应有的调整及如何与银行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以期对注册会计师执行1613号准则有所助益。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07年第4期30-33,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