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整个法律职业所通用的语言,无论是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的用语,抑或是形诸于文字的法条用语,或与当事人权益有切身关系的法律文件的用语,甚至是法学院课堂上的,较之于一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语言,无疑具有相当程度的特殊性。这点可以说是古今中外皆然。自从法律语言学的开山鼻祖DavidMellinkoff教授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题为TheLanguageoftheLaw(《法律的语言》)一书问世以来,无论是法学界、社会学学界、人类学抑或语言学学界莫不从法律语言学视为具有独立生命力的学科出发,开始重视法律语言的社会地位、功能以及属性。无疑地,正因为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强、技术性亦高的职业,法律语言也就成了一种具有高度专业性和特殊性的语言,象征着一定的权力和社会地位。但是若试图仅以这点来概括一切,似有见树不见林之憾。本文有鉴于此,不仅立基于传统的社会语言学理论,更试图从“法律论述”(discourseanalysis)理论出发接近该问题,因为“法律论述”关心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语言变体,其实际运用的场合与情境,牵动着诸多内外在、主客观的因素,一如国外的陪审团审判制度所显示。笔者在本文绪论中提出轮廓之后,接着第二部分再介绍语言的功能和作用并适时引入法律语言。继而第三部分围绕法律语言作为一种“语体”或“语码”(code)或“变体”(variety)的论点,针对诸多相关的社会语言学的复杂因素和理论,进行论述与比较。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6年第10期54-64,共11页
Pacific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