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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品特殊保障措施条款”中的“市场扰乱”概念的解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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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规定的解释条约的国际法规则,对“严重损害论”所主张的关于《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规定的“市场扰乱”概念的解释观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在判断中国出口纺织品是否给进口国造成“市场扰乱”时,“以前协定”不能成为参考因素,“严重损害”不能成为正确的标准。
作者 白巴根
机构地区 汕头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太平洋学报》 CSSCI 2006年第7期46-55,共10页 Pacific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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