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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解读新修改的“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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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目起施行。这次修订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针对未成年人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和政府执法主体的地位,充实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四大保护的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该法的修订充分体现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新法中引人注目的新增规定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出处 《社会工作》 2007年第03S期51-52,共2页 Journal of Social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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