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违约赔偿归责原则,即劳动者违约时,应采过错责任原则,而用人单位违约时,宜采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应当借鉴国际劳动立法的惯例,明令禁止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害赔偿金,而代之以法定的损害赔偿;在法定赔偿之立法技术上,劳动合同法宜采“分离式”的立法模式,在法定赔偿之范围上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也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41-144,共4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