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间文学艺术处于公有领域,应当通过严格界定民间文学艺术客体,赋予来源群体民间文学艺术权,引进“公有领域付费”制度来解决随之而来的问题。与传统知识产权不同,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应该以“保存”为宗旨,使民间文学艺术不因人类的行为而改变、失传、消亡;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应该是特定的来源群体,民间文学艺术权的特征在于:它仅是一种精神权利,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内容;传承人是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关键,不仅要在法律上明确传承人的权利,还要强调国家在保护传承人方面的义务。
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北大核心
2007年第2期148-150,共3页
Journal of Hen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