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有企业实施改制,通常都会涉及到职工安置问题。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责任落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国企改制的推进和职工群体的稳定。在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日常监管中,我们发现有些国有出让主体将“职工经济补偿金由受让方支付”或“职工安置费用由改制后企业承担”设置为转让条件。这种类似的做法,似乎是出于降低国有企业改制成本的考虑,却在根本上混淆了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关系,也酿成了不少以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方式实施改制的纠纷案例。
出处
《上海国资》
2007年第4期71-71,共1页
Capital Shangha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