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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逐步强化制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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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号令颁布3周年之际,《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通知》对于认定受让人资格的规定是:“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布的受让条件提出对受让方资格的审核意见,并在征求转让方意见后,最终确认意向受让人资格。”这实际上是将确定意向受让方的权力完全赋予产权交易机构。
作者 任胜利
机构地区 江西产权交易所
出处 《上海国资》 2007年第4期73-73,共1页 Capital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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