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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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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有关分局: 为加强对高风险药品生产的动态监管,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防范高风险产品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07]13号,见附件1)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向药品生产企业试行派驻监督员工作实施方案》(见附件2)。请各有关分局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出处 《首都医药》 2007年第05S期28-29,共2页 Capital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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