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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位的投资可否申请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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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李某和四个关系较好的朋友五人投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五人各投资20万元人民币。当时由于李某手头紧张,投资到位的资金只有16万元,其他人投资的资金均按时足额到位。公司经营之初,效益还不错,但是三年后公司经营举步维艰,于2006年10月宣布停业,亏损严重,资不抵债。目前公司拟进入破产程序,李某认为自己可以将尚未到位的4万元认缴款撤回,但不知道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7年第04S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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