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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继承及其例外之司法解读 陶某诉某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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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及审理] 某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9日制定的公司章程载明:公司由陶甲等44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陶甲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股东的出资额可以依法继承。2005年1月17日,陶甲因病去世,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由陶甲之子陶某一人继承陶甲所持有的某有限公司43.36%的股份。2005年6月,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不同意陶某成为公司股东的决议。同年8月29日.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成公司章程修改(草案)的决议。该章程明确:股东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法获得其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陶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有限公司将其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作者 袁秀挺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84-86,共3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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