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此法改变了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大在其具体监督工作中无法可依的尴尬困境,为人大监督的规范化及实效化提供了法律依据与法律保障.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将进一步法律化、精确化。作为人大二十余年监督之正果的《监督法》将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深远影响乃无庸置疑。然而,对于这部重要法律,我国法学界尚未给予足够的正视——有关其规范之法律解释至今尚付之阙如。有鉴于此,笔者不揣简陋拟对《监督法》有关“特定问题调查”的第39条规范在适用范围上是否包括“司法个案”提出自己的思考与管见,以就教于学界方家。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94-95,共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