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后,我国建立起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增值税是流转税中最主要的税种,也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主要的税种之一。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采取了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做法: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财务健全状况等,把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根据其实现的销售额和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简易征收办法。这不仅与增值税的宗旨不符合,而且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发展也起到了消极作用,使小规模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中的弱势群体。
出处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7年第1期32-34,共3页
Journal of Jilin College of Finance & Tax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