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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对2006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爱卫发[20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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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2006年,根据《国家卫生城市考核鉴定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国家卫生镇(县城)复核方案》的要求,全国爱卫办对2002年底以前命名的50个“国家卫生城市”、3个“国家卫生区”及2004年以前命名的196个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审。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出处 《中国城市环境卫生》 2007年第2期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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