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哈耶克与罗尔斯提出了不同的正义观。在正义的应用对象是社会制度还是个人行为、正义的核心内涵是程序正义还是实质正义、正义的制度要求是多元民主社会还是资本主义、正义的税收政策是累进税制还是比例税制等问题上,二人都表达了不同的看法。产生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分别选择了社会契约论和自生自发秩序论作为理论基础。二人的正义观启示我们,实现社会正义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坚持制度正义和个人行为正义、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法治与德治、公民权利和责任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出处
《学术论坛》
北大核心
2007年第3期33-36,共4页
Academic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