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成为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无法获得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活动也受到限制,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望使这些问题得以解决。在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尚没有专门会计制度的情况下,从理论框架与农民合作社特征上看,只能使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适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85-86,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