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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 [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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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具体钢材品种和适用退税率见附件。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109-110,共2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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