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习惯法的适用对象及其范围相当有限。习惯法的适用机关大都比较明确,其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方式则多种多样。因此,习惯法与国家法在适用上存在诸多不同点。从总体上看,审判形式的神圣化、广场化,审判人员的民间化、伦理化等,是习惯法解决纠纷的主要特点。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7年第2期82-84,共3页
Journal of the Party School of CPC Changchun Municipal Committee
基金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05AFX002)<和谐社会法制构建的精神前提研究>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