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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务在公司中作为出资形式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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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公司法》不允许劳务出资的现状和理论界对劳务出资的争议,文章从三个方面对劳务出资的必要性进行了全面分析,论述了劳务出资是推行职工持股计划的需要,是弥补股票期权缺陷的需要,也是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
作者 罗洁 熊艳
出处 《职业圈》 2007年第03X期86-86,80,共2页 Occupational Circ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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