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妨害作证罪的概念与法益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司法活动的客观公正性。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具有某种联系,从而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诉讼过程,实际上是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过程。就刑事诉讼而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都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在民事、行政诉讼中,各项诉讼活动也离不开证据。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4X期20-23,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