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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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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有关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条款作了补充修改和完善,为司法机关及时有效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危害矿山生产安全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实践中因有关定罪量刑标准不明确而影响案件办理的情形也时有发生。保障矿山生产安全,依法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必须明确和厘清相关犯罪的法律界限和适用依据。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19次会议、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解释》共12条,主要对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有关内容作了解释和规定,并对当前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了法律适用依据。现就有关问题作简要解读。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4X期73-77,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1986年6月21日“两高”《关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犯罪主体的适用范围的联合通知》.
  • 21987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关于无证开采的小煤矿矿主能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请示>的复函》.
  • 31988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无照施工经营者能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犯罪主体的批复》.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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