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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记者敲诈行为的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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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司法实践对记者敲诈行为的不同处理 近几年来,出现了一些记者利用身份,以曝光相要挟为手段进行敲诈的案件。从收集的案例看,对此类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定性为受贿罪。例如宗某一案。2001年9月,中央电视台某栏目组记者宗某在受委派前往浙江东阳,调查一起“非法买卖土地、手续不全、建造劣质楼房”的投诉的过程中,以曝光相威胁敲诈某企业60万元。杭州市检察机关先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宗某提起公诉,期间,经法院准许撤回起诉后,又以敲诈勒索罪重新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宗某“利用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其从事公务之便,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已构成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作者 王心权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7年第05S期55-57,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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