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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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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7年1月10日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一、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局可以就“氰化物等环境影响非常重大的项目”是否属于“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中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作出解释。
出处 《环境经济》 2007年第B05期32-32,共1页 Environmental Econo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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