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的价值是有限的,而公司侵权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公司可能成为投资人进行风险投资的工具。在没有控制股东的情况下,公司管理层不愿意进行这种风险投资。当控制股东出现时,控制股东有可能利用其控制地位使公司从事风险活动。公司通过取得风险利益与承担责任的时间差来逃避法律责任,使自己获得巨额利润,而将经营成本外化。有限责任规则阻止第三人越过公司层追究控制股东的侵权责任,而刑法典规定的单位犯罪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路,即通过科处控制股东的责任来控制公司的侵权行为。
出处
《企业经济》
北大核心
2007年第1期162-164,共3页
Enterprise Econ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