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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对待传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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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闻规则是普通法的产物,在保障证据可靠性与当事人对质权利方面具有相当合理性,适合以证人为中心的对抗式诉讼结构。大陆法系具有不同于普通法的诉讼制度,多数国家没有移植传闻规则,对传闻态度较为宽松,但基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机制发展完善了直接言词审理原则,在保障实体真实的同时兼顾程序权利。我国的诉讼文化与制度远离普通法,而近似大陆法,传闻规则在我国不具备移植的土壤。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建立传来证据规则是我们的选择。
作者 张弘
出处 《长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1期34-37,共4页 Journal of Changhu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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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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