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工版已退出历史舞台,1993年我国税制改革时制定并于1994年开始实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以下简称“旧规定”)也已不能适应当前税政信息化建设的需要。基于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10月底发布了国税发[2006]156号文《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新规定”),对“旧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废止了以前的相关文件。其后根据“新规定”在执行中各地所反映的问题,税务总局又于2007年2月出台了“补充规定”(国税发[2007]18号)。由于新旧“规定”出台的历史背景不同,变化之处必然很多。以下笔者仅就其主要变化及“新规定”发布后需要明确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7年第5期26-29,共4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